關於奧巴馬總統行政豁免令

最近奧巴馬總統行政豁免命令I-601A的消息鋪天蓋地,讓很多非法入境、非法居留、身負遞解令或曾向美國政府遞交假的材料及欺騙信息,原本對身份沒有希望的人,今天卻有了一線生機。美國的司法系統是公正而嚴明,但豁免制度卻體現了對人權的維護和人性化的關懷,這可真是「山窮水复疑無路,柳暗花明又一村」。在美國移民法規定中,豁免主要適用於違反了移民法規,欺騙,身負遞解令,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申請移民簽證和不能在美國調整身份,及申請公民身份的外國人。我們這裡所說的豁免,並不是一個單獨的申請,而是它需要連同簽証或其它移民申請一起遞交。今天國際華人律師事務所就帶大家來瞭解一下美國移民法中的常見「豁免」。
1.) I-601A豁免是指 :
根據美國「移民和國籍法」,如果你在美國非法居留時間連續超過180天,則你自动離境或被遞解出境之曰起三年內不准進入美國。如果你連續非法居留超過一年,你若離境或被遞解出境之日起你將受到十年內不准入境美國的惩罰。而I-601A就是針對那些非法入境或合法入境但在美国遇期居留超過半年或ㄧ年,如果你在美國有公民,綠卡直系親屬之人,你就可以在美國申請這個豁免。它給您ㄧ次機會,回原國籍所在國家領事館問話,赦免三年或十年不能入境美國的惩罰,能夠以合法方式重新進入美國,甚至拿到綠卡。在I-601A申請中,申請人必需証明如果離開美国,而公民/綠卡之親屬,將會受到極度困難,这个極度困難條件並不是嚴重到身體殘疾,或有絕症,主要是一個全面性考量,關鍵是精神上。
2.) I-212豁免 :
就是指允許有遞解令或已遭遞解出境之人,申請重新入境許可,其中申請過程也併不是一簡單表格之填寫,而是要準備很多材料去証明。
3.) I-601豁免 :
乃是欺诈豁免申請,一般都是之前向移民局遞交的材料中,有作假欺騙信息,有相當一部份人在填表時,不真實或不完全的填寫自己的情況,比如,未婚的或者離婚的,說成已婚,不真實的工作單位,不真實收入填報,不填寫在美國的父母/配偶/兄弟姊妹/未婚夫(妻),不真實填寫以前在美國逾期居留的事實,不如實填寫犯罪,或被警察逮捕過等事實,以上這些行為都會被移民局認為是簽證欺詐或誤導,最近不少人被移民局要求申請I-601豁免,原因就是這些人當初申請B1/B2簽證時,提供了不真實信息。国际华人律师事务所强调所有以上豁免申請,併不是簡單的填寫一份表格,這背後涉及法律相當複雜,也需要考慮申請人的身份和背景,以及來自各方面之材料,通過証據來說服移民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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